为贯彻实验《中国共产党党员向导干部清廉从政若干准则(试行)》,进一步增进公司党员干部的清廉治理,特制订本自律准则:
第一章 清廉行为规范
第一条 党员干部要清廉奉公,忠于职守。榨取使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下列不正当利益:
(一)索取治理工具、客户和关系职员的钱物;
(二)接受可能影响企业利益的钱物(购物卡)馈赠和宴请;
(三)不挂号上交在一样平常生产谋划运动中收受的钱物和种种有价证券;
(四)以虚报、谎报等手段获取声誉、职称及其他利益;
第二条 党员干部要榨取私自从事下列营利运动。
(一)小我私家做生意、办企业;
(二)违反上市公司的有关划定在公司外兼职或者兼职取酬,以及从事有偿中介运动;
(三)违反上市公司的有关划定生意股票。
第三条 党员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治理和使用的划定。榨取营私舞弊、化公为私的下列行为:
(一)报销应由小我私家肩负的用度;
(二)借用公款逾期不还;
(三)用公款加入高消耗娱乐运动和获取种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。
第四条 党员干部对涉及与配偶、子女、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,应当奉公遵法。榨取使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取下列利益。
(一)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先容公司明令榨取的支属进公司(包括分子公司)
(二)用公款支付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、培训的用度;
(三)为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友做生意、办企业提供便当和优惠条件。
第五条 党员干部要艰辛斗争,勤俭节约。榨取讲排场、比阔气、铺张公款、铺张铺张等行为:
(一)在一样平常生产谋划运动中超标准招待客人;
(二)私自配备或超标准配备办公用具和车辆;
(三)私自借用公司车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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